法学院专业调查与实习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0-08-11 浏览次数: 1128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202072日审议通过)

专业调查与实习周是根据人才培养方案要求设置,是进一步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优化实践教学体系的重要举措。为规范本科生专业调查与实习活动,提升学生实践能力,根据《安徽财经大学专业调查与实习实施方案》(校政字〔202011号),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时间安排

专业调查与实习周为1-6学期每学期考试结束后第一周。

第二条 形式与内容

(一)大一学生1-2学期每学期考试结束后,需进行与法律事务相关的专业调查。专业调查可采取实地调查、网络调查、人物访谈等不同形式。

(二)专业调查期间,学生应结合专业知识,采取日记、调查报告等形式,对调查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简要归纳和分析。

专业调查日记应当如实记录调查活动过程中所见所闻。

专业调查报告应当就调查问题进行实证分析和全面总结。

(三)大二、大三学生3-6学期每学期考试结束后,需进行与法律事务相关的专业实习。实习可采取见习、实习实训等不同形式。

(四)专业实习期间,学生应结合专业知识,采取日记、实习总结、专题论文等形式,对实习过程中的所见所闻进行简要归纳和分析。

实习日记应当如实记录实习期间所见所闻。

实习总结应当就实习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反思,旨在自我提升专业实习、专业学习能力。

专题论文应当运用所学理论知识以及法律知识,针对实习期间所涉及到的有关事务进行分析和研究,全面检验所学理论知识及其应用能力,初步培养和训练实证分析方法运用、专业论文写作等科研能力。

(五)专业调查报告、实习总结、专题论文均不少于3000字。

第三条 组织与安排

(一)学院成立专门的专业调查与实习工作领导小组。

由学院分管副院长担任组长;由学院党委副书记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其他副院长、系部正副主任、实验室正副主任、本科生辅导员、院团委书记、院教学科研秘书组成。

第四条  学院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可以根据学生要求与实际情况,联系符合校外实习实训基地,为学生提供实习岗位;

(二)为学生开具专业实习介绍信;

(三)专业调查与实习前,学院应充分做好动员及安全教育工作,制定突发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以班级为单位对学生去向进行登记。

(四)专业调查与实习结束后,学生填写专业调查情况登记表或专业实习情况登记表。

第五条 指导教师及其职责

 (一)专业调查与实习的指导教师原则上为本科生导师。

(二)专业调查与实习开始前,学生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设计专业调查与实习方案,包括专业调查与实习目的、对象、调查问卷、访谈提纲等。

(三)专业调查与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与所指导学生保持联系并及时针对学生实际情况进行指导。

第六条 成绩评定

(一)学生下一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向指导老师提交专业调查情况登记表、调查日记、调查报告,或专业实习情况登记表、实习日记、实习总结、专题论文等相关材料。

(二)指导教师根据学生在专业调查与实习期间的综合表现,按学院有关规定(即《法学院专业调查情况登记表》和《法学院专业实习情况登记表》中计分规则)进行成绩评定(百分制)。

(三)专业调查与实习学分为1学分。六个学期专业调查与实习成绩平均值即为学生专业与调查实习最终成绩。

(四)专业调查与实习成绩不合格(小于60分为不合格),学生需重新参加专业调查与实习,提交相关材料,直至成绩合格方可获得专业调查与实习学分。

第七条 指导教师考核

指导学生参加专业调查与实习是本科导师重要职责之一,对指导教师的考核纳入本科导师考核范围。

第八条 资料存档

专业调查与实习相关材料,指导教师评定成绩后,统一交由学院存档备查。

第九条 课时认定

考核合格后,每位指导教师一学期指导的所有年级学生共认定3个课时的工作量,六学期共计18课时,最终以教务处认定为准。

第十条  其他

(一) 本实施细则从202072日开始执行,2016年修订的《法学院本科实践教学工作方案》废止。

(二)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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