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科竞赛组织与奖励办法
(2013年9月12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和素质,加强专业技能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社会声誉,鼓励广大教师学生积极组织、参与各级各类学科竞赛活动,不断提升参赛成绩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科竞赛是指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即政府部门或学术团体组织的全国性、全省性的学科竞赛,主要包括两类:由教育部或省教育厅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和由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等单位主办的各类学科竞赛。
第三条 组织与管理
(1)负责学科竞赛的具体组织实施,落实专人做好学科竞赛的组织、报名与参赛工作,为参赛学生提供赛前训练和参赛所必需的设备、仪器、材料和场地,根据需要安排指导教师,整理归档有关材料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系(院)分管领导对学科竞赛工作负总责。
(2)积极鼓励学生参加学科竞赛,认真做好参赛人员的遴选工作,通过班级、专业、层层选拔,在尽可能扩大参与面的基础上,使优秀的学生和作品脱颖而出。
(3)鼓励有能力的教师指导学科竞赛,落实相关激励政策,努力建设一支具有高度责任心、较高业务水平、相对稳定的指导教师队伍,确保学科竞赛取得好成绩。
第四条 参赛对象及指导教师
学科竞赛的参赛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学生,以本科生为主。
指导教师是指对参赛学生进行具体培训与指导的教师,根据教师个人意愿,由学院根据工作需要选派认定。每个参赛队原则上配备指导教师1-2名。
第五条 奖励
省级及以上学科竞赛获奖级别的认定,以主办单位颁发的证书或文件为依据。
奖励标准:获国家一等奖,奖励10000元/队;获国家二等奖,奖励8000元/队;获国家三等奖,奖励5000元/队。获省一等奖(含赛区一等奖),奖励3000元/队;省二等奖(含赛区二等奖),奖励2000元/队;省三等奖,奖励1000元/队。
学生获得个人奖,奖励500元.指导教师指导费1000元,指导学生获省一等奖(含赛区一等奖),奖励800元/人;省二等奖(含赛区二等奖),奖励500元/队;省三等奖,奖励300元/人。
获得优异成绩的指导教师,在年终考核、职称评定、教学成果奖评选、岗位考核时,给予一定政策倾斜。
对获奖学生的奖励,除根据获奖等级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获得相应的创新实践学分。
第六条 获奖奖励包括个人奖和团体奖。
同一学科竞赛由多位指导教师辅导的,其奖金由活动负责人按比例分摊。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