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2013年9月12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了选拔品学兼优的同学担任学生干部,充分发挥学生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作用,担当学院领导、老师和同学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组织和带领全院同学成长、成才以及发挥其在学生中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特制订以下条例。
第一条 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坚持品学兼优的标准,所选用学生干部必须是思想进步、遵纪守法、学习努力并成绩优良,在选用上学期学生干部时,受违纪处分(含校、院通报和考试重修<含考查课>)的同学不可担任院学生会干部,班团两委条件原则上与此相同。
第二条 班团两委职数按规定设置,不可随意增加学生干部人数,班团两委选拔由辅导员组织和宣布,两委名单报学院备案。
第三条 院学生会按学校规定和我院实际设定职数,选拔任用学生干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学生自愿报名、班级推荐、评委打分、组织考察研究决定的方式产生。
第四条 院学生会学生干部任期为一年,学期考试出现重修者自行离退,违纪受处分或严重不能胜任工作者予以辞退。
第五条 院学生会学生干部报院党委备案。团学组织换届时,给任期满一年的副部长以上学生干部颁发学生干部荣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