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7-06 浏览次数: 796

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管理暂行办法

 (经2009310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研究生导师在培养高层次人才中的作用,更好地促进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保证和提高我校硕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硕士研究生导师”(以下简称硕士生导师)是指负责确定硕士研究生学术方向、指导硕士研究生开展具体研究工作、完成学位论文、对硕士研究生的培养承担全面责任的教师。

第三条  硕士生导师通过遴选产生,实行聘任制。遴选导师以研究生教育工作岗位的需要为前提,按硕士点的学科(专业)选聘,选聘的导师必须与本人正在从事教学和研究的专业方向一致。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四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作风正派;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术素养。

第五条  身体健康,精力充沛,能够亲自指导研究生的学习和研究工作。

第六条  具有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下同)以上职称。年龄在45周岁以下的副教授须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第七条  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能讲授反映本学科点国内外前沿水平的研究生课程;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够阅读和翻译专业外文资料。

 第八条  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取得较高水平的研究成果。近三年内科研业绩应至少达到以下条件中的第一项及二至八项中的一项(美术学专业条件另外制定):

(一)在三类以上期刊发表本学科论文3篇以上,其中在二类以上期刊发表1篇以上。

(二)正式出版本专业8万字以上学术著作1部以上;或参加编写国家级规划教材,撰写8万字以上;或主编、副主编省级规划教材,或参加编写的教材获省级以上教材奖,撰写8万字以上。

(三)参加三类以上科研课题(前3名)或主持四类科研课题1项以上,并结项。

(四)获二类以上科研奖励1项以上或三类科研奖励2项以上;或获发明专利(前5名)1项以上;或获实用新型专利2项以上。

(五)主持二类以上成果推广1项以上。

(六)主持或参加国家级教学研究项目(前3名);主持或参加省级教育教学研究项目(前2名)。

(七)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前5名)、二等奖(前3名)。

    (八)取得三类以上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申报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

() 具有博士学位;

() 主持一项以上二类科研课题。

第三章  职责

第九条  在校研究生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统考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评卷、复试、录取等工作。

第十条  参与制定本学科(专业)研究生培养方案,指导研究生制订个人培养计划并督促其实施。

第十一条  承担研究生课程教学或学术专题讲座,拓宽研究生学术视野;探索科学的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二条  指导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辅导研究生阅读本学科(专业)研究领域国内外文献资料,积极为研究生参加学术会议、发表科研成果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对研究生的中期考核做出鉴定,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提出对研究生的重修、劝退等意见。

第十四条  全面负责研究生学位论文工作,指导研究生毕业调查、学位论文选题、开题报告撰写、学位论文写作等,对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承担指导责任。  

第十五条  做到既教书又育人,重视对研究生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学识学风的教育,引导研究生全面发展;因材施教,注重启迪研究生的创新思维,引导研究生产出高水平的科研成果,积极培养优秀人才。

第十六条  协助导师组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研究生的学年考评、毕业鉴定及就业指导工作。

第十七条  关心学科(专业)点的建设,为所在学科(专业)点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十八条  悉心开展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研究工作,不断提高研究生的培养质量。认真学习并自觉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研究生教育管理方面的规定,教育研究生切实遵照执行。

第四章   权利

第十九条  为发展交叉学科和拓宽研究生专业知识面,根据培养工作需要,各学科(专业)硕士学位授予点(以下简称学位点)成立硕士研究生导师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导师组)。在组长主持下,导师组的成员应发挥自己的专长,做好研究生的培养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和院(所)应尽量创造条件,积极支持硕士生导师出国进行短期访问、讲学,进行合作研究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鼓励和支持硕士生导师及其研究生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

第二十一条  当研究生公开发表论文时,硕士生导师和导师组成员中起重要作用者可以署名。当硕士生导师和研究生合作发表研究成果时,如导师排在第二,在申报成果(硕士生导师考核)时,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二条  硕士生导师指导研究生的工作量属于教学工作量,由学校统一计算和分配课酬。

第二十三条  硕士生导师当年指导研究生,每位导师按1200元的标准支出资料费,该费用在其所指导的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通过答辩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同意授予其学位后一次性支付。

第五章   遴选和聘任

第二十四条  遴选硕士生导师,要以硕士点研究生教育需要为前提,根据各硕士点的招生计划、培养方案和导师梯队建设的要求,设置硕士生导师岗位,根据岗位遴选导师,严格按照硕士生导师条件,每年遴选增补一次。

第二十五条  遴选出的导师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进行聘任。在聘期内履行硕士生导师的职责和权利,聘期与所指导的研究生的学制相同。

第二十六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一)申请硕士生导师的教师应填写《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申请表》,交各学位点导师组

(二)各学位点导师组召开专门会议,根据申请教师的条件,对其科研、教学能力进行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导师组会议应在2/3以上导师到会的情况下召开。获得到会导师半数以上赞同票的教师取得硕士生导师候选人资格。

(三)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对各硕士点导师组提交的新增硕士生导师人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硕士生导师候选人提请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审议。

(四)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会议,审议、批准新增硕士生导师。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应在2/3以上委员到会的情况下召开,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获得半数以上赞同票的硕士生导师候选人为新增硕士生导师。

第二十七条  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和培养研究生的实际需要,可选聘校外兼职硕士生导师。选聘兼职硕士生导师,应由本硕士点导师组组长提议,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审核,并征得被推荐人所在单位同意后,报分管研究生教育的校领导同意后,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批。

选聘为我校兼职硕士导师的人员,应拥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硕士点所在学科取得较大的工作成就,科研成果丰富,年龄不超过55周岁。聘任为我校兼职硕士生导师的人员须与学校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及其他有关事宜。

第二十八条  硕士生导师与研究生实行双向选择。采取研究生提出申请,导师同意,导师组组长审批,校研究生管理部门备案,确定指导和被指导关系。

第六章  考核与管理

第二十九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导师组每年对在任导师的教学科研情况、研究生培养和学位论文质量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学校每三年对导师考核评估一次。对认真履行导师职责,在研究生培养、学位与学科建设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硕士生导师,给予表彰奖励;对不能履行职责,难以保证硕士生培养质量的,给予暂停指导直至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的处理。

第三十条  硕士生导师因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不再具备硕士生导师资格,由校研究生管理部门报请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硕士生导师资格。被取消硕士生导师资格者,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重新申请硕士生导师资格时,需按新增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审批。

(一)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等方面犯有严重错误,受到学校或相关部门记过以上处理的;

(二)在双向选择中连续三年未被学生选作硕士生导师的(本学科点研究生人数不足除外);

(三)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在三年内累计两人次没有通过“双盲”评审的;

(四)所指导研究生硕士学位论文三年内在省学位办学位论文抽查中两次出现“D”或者一次出现两个“D”的;

(五)连续三年内科研成果未能达到本办法第八条前五项之一所规定要求的。

第七章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长办公会批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研究生部负责解释。

 

安徽财经大学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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