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与实践能力培养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2-09-07 浏览次数: 414

   为了突出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的创新能力培养和综合素质提高,鼓励硕士研究生积极参加科研与实践活动,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的有关要求,将科研与实践能力培养列为研究生培养的必修环节,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科研与实践活动是硕士研究生教学的必修环节,其学分是学生毕业、申请学位条件之一且不得用其他学分折抵。

第二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科研活动应满足以下条件方可取得学分:

(一)在学科点认定的期刊目录上公开发表专业学术论文一篇。

(二)在省级以上专业学术会议上提交的论文被正式录用;或参加高校举办的研究生学术论坛,并提交与专业相关的论文且被正式录用;或主持研究生创新基金项目并通过鉴定;或参加导师课题,取得一定成果并经导师认可。

(三)分别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研究生论坛各一次。

(四)就培养方案中指定的阅读书目提交读书报告,并参加学院组织的读书报告会二次。

(五)参加学院组织的学术报告活动不少于六次。

第三条  硕士研究生参加实践活动应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两项方可取得学分。

(一)在入学后第一学期内完成职业生涯规划且被导师认可。

(二)到企事业单位法务部门或执法司法机关以及律师事务所参加专业实习(时间不少于3周),撰写实习报告并提交实习鉴定表。

(三)参加社会实践并提交调研报告且被导师认定。

(四)毕业前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第四条 毕业前应向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提交《法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考核表》,程序如下:

(一)学生填写《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考核表》并附证明材料,送导师评定。

(二)学生将导师评定后的《法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考核表》及证明材料交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

(三)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对《法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考核表》及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决定是否合格并获得科研与实践学分。

(四)学院教学科研管理办公室根据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查结果形成学生科研与实践学分成绩单并报校研究生处。

第五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教授委员会负责解释。

           法学院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科研与实践活动考核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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