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政办明电〔2013〕2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切实做好2013年全省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鼓励企事业单位吸纳就业。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皖发〔2013〕7号),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就业。对民营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101号)规定,落实小额担保贷款、中小企业发展资金、技术改造贷款贴息等相关优惠政策。引导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挥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示范带动作用。鼓励承担省级以上科研项目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采取科研助理等方式吸纳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或从事教辅工作。
(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公共服务和管理岗位就业。统筹实施原有基层服务项目,招募1000名“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服务,选聘2000名左右高校毕业生到村担任党组织书记助理或村委会主任助理,落实服务基层项目毕业生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等优惠政策。开展农业技术推广服务特岗计划试点,选拔一批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担任特岗人员。继续开发4000个公益性岗位,主要用于乡镇(街道)、社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期间工资待遇参照当地同类别街道(乡镇)、社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确定。
(三)鼓励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由政府补偿学费或代偿助学贷款;参加政法院校为基层公检法定向岗位招生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且单列一定比例定向招收退役毕业生;省级及以下机关招考公务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役大学生士兵。
二、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四)优化自主创业环境。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限制。进一步简化审批手续,开辟高校毕业生创业“绿色通道”。在现有43家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基础上,支持高校建设一批示范性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为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提供支持。
(五)落实金融扶持和税费减免政策。对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自主创业或组织起来创业的,提供期限不超过2年、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并按规定给予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规定行业,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涉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行业的,相应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六)提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对灵活就业的困难高校毕业生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50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
三、优化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
(七)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健全高校就业指导机构,加强专兼职结合的职业指导师资队伍建设,探索将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人员纳入专业技术职称评聘范围,提升就业指导教师专业化水平。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作为必修课列入教学计划,提高就业指导课程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在高校设立服务网点等方式,加强与高校的服务对接,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八)开展供需对接活动。加强岗位信息收集,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组织实施系列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专项服务活动,为毕业生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高校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可纳入公共就业服务大型专项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九)提升就业服务水平。允许高校毕业生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并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从高校毕业生的实际需要和便利出发,拓展服务功能,积极开展“一对一”、“一柜式”服务。
四、全力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
(十)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破除户籍限制,将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全部纳入本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开发12000个就业见习岗位,继续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就业见习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由财政和见习单位各承担50%。针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展技能和创业培训,按照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初次技能鉴定和创业培训补贴。
(十一)按时发放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对应届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经所在高校给予重点帮扶就业后(提供不少于3次的就业应聘机会)仍未实现就业的,按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求职补贴。
五、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
(十二)促进就业公平。用人单位招聘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等条件;招聘高校毕业生,不得以毕业院校、年龄、户籍等作为限制性要求。
(十三)加强权益保障。规范签约行为,任何高校不得将毕业证书发放与高校毕业生签约挂钩。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强劳动保障执法力度,切实保障高校毕业生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十四)强化组织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明确目标责任,纳入政绩考核。充分发挥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形成工作合力,努力营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
(十五)狠抓政策宣传落实。各地、各部门要大力宣传和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各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加大就业专项资金和相关工作经费投入,细化措施,简化程序,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