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部、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处关于学术性硕士生导师的相关规定,结合法学院一级点招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指导教师实行双向选择原则。
第二条 每年10月份,学院根据研究生处网站提供的参加双选指导教师的名单向一年级学生发布。
第三条 研究生登陆学校研究生处网站和法学院网站查看导师个人基本信息,填写《法学院学术型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选报表》,每人可以选报两个志愿。
第四条 学院汇总学生填报的导师志愿后,指导教师在每届可招收的硕士生限额数内,确定是否同意接收研究生提交的导师选择申请,并在双向选择表的“导师意见”栏内签署意见。导师签字同意后,留底一份,另一份由硕士生交学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五条 研究生未被第一志愿导师选择的,可参加第二志愿导师的遴选。两个志愿都未被选中的学生,在征询研究生个人意见和指导教师意愿之后,由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配,然后通知本人和指导教师。
第六条 根据学院的师资力量、硕士研究生招生情况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副教授及以上职称者每级所带研究生数不超过本年级每个导师所指导研究生平均数1人,其他职称者不超过本年级每个导师所指导研究生平均数。
第七条 学院根据师生“双向选择”情况,确定选择结果,并由法学学科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签署意见后交研究生处。
第八条 本办法从2015级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开始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法学学科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