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6日晚7点,中国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史际春教授在博雅楼402为我院师生作了题为“政策的法律分析”的学术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张卫彬教授主持。
史教授对民法、商法、经济法等相邻法都有精深的研究,也正是基于此,他能够对我国民法与经济法“剪不断理还乱”的关系得出独到的见解。史教授提出了《民法总则》对《民法通则》修改中的两个问题。第一是《民法总则》将政策排除在民法适用渊源外这一做法存在的问题。史教授介绍,《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改变了《民法通则》第6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即《民法总则》取消了《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政策的规定。史教授预想了政策被排除适用可能造成的乱象,分析了《民法总则》将政策排除适用的原因,再从法和道德、宗教、行规、家法、政策的关系入手,界定了何为“政策”。史教授指出,政策早已不再是人治,而拥有了更为严格和规范的制定程序。更重要的是,史教授认为政策与法在形式上渊源趋同,法的政策化和政策法治化的现象十分明显。因而,没有政策“法律”将难以适用,须由政策对“法律”进行梳理并作为其适用指南。《民法总则》取消民事活动对政策的适用,缺乏对政策的深层次理解。最后,史教授详细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
张院长对史教授理论创新的勇气和学术质疑的态度表示钦佩,同时鼓励同学们应该学习史教授研究问题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潜心钻研的精神,将来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