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时间:2018-10-19浏览:822

2020年11月23日党委会会议通过  2024418日学院党委会修订

 

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党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党委秘书办公室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任务分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学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党纪学习教育、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根据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完善学院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研究分析学院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存在的廉政问题要及时解决,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支持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按决策程序办事;落实本单位党务院务公开。

(六)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章  考核监督

第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监督工作。考核工作一般与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学校工作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

第八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用自查自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院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院党风廉政典型和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报学校党委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明确界定,不随意夸大无限上纲,不遮瞒掩饰不了了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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