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生干部既是学校、学院教育、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在学生中的组织者、协调者和执行者,又是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中坚力量。为了加强院级学生学生干部的选拔、任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在学院院风、学风建设中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院级学生干部包括院团委、学生会、研究生会、青年志愿者协会、网络宣传工作站、学生工作督查中心、社团、班团两委学生干部。
第二章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学生干部享有下列权利:
(一)代表学生参与学校、学院教学、管理和服务工作,加强与学校、学院有关部门、科室的沟通;
(二)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要求、建议和意见,并获得答复;
(三)组织学生开展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活动;
(四)参加各类学生干部培训;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享有的其它各项权利。
第四条学生干部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维护学校、学院的稳定和改革与发展大局,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在思想、学习、工作、生活等各方面以身作则,发挥模范表率作用;
(二)及时传达贯彻学校、学院的决定和要求;
(三)及时向学校、学院各级党政组织反映学生的思想动态、要求、建议和意见;
(四)认真履行职务职责,高质量、高水平地开展工作;
(五)《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的学生依法履行的其它各项义务。
第三章学生干部的岗位与职数
第五条院级学生组织可按照机构职能设置一定的学生干部岗位和岗位职数。
(一)各组织负责人岗位,设第一负责人1名,根据组织实际情况设其他负责人1~4名;
(二)各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岗位,设第一负责人1名,其他负责人1~4名;
(三)根据实际需要,可对岗位职位数进行动态调整,并报学院备案。
第六条班团两委学生干部职数按规定设置,不可随意增加学生干部人数,原则上班级委员包括班长、学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心理委员、安全委员;团支部委员包括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
第四章学生干部的选拔与任用
第七条学生干部实行任期制,原则上每届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各学生组织、班团两委主要学生干部连续担任同一职务不得超过两届。新任职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个月。
第八条 学生干部任职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基本条件
1. 思想政治好。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 道德品质好。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精神面貌积极向上,作风正派,纪律性强,有较强的责任心和奉献精神。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
3. 学习成绩好。具有认真、进取、勤奋的学习态度、敢于创新的能力和良好的学习成绩。在竞聘时无不及格课程。
4. 综合素质强。实践工作能力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能够胜任本职工作,在各方面都能以身作则,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在同学中有良好口碑和较高威望。
(二)任职资格
1. 学生干部应为具有我校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同时应是共青团员。
2. 学生组织负责人,应具有在院各级学生组织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3. 学生组织二级部门负责人,应具有在院各级学生组织一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九条学生干部选拔原则及基本程序
(一)学生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坚持民主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院学生会干部的选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院党委批准;
(三)院其他学生组织学生干部的选拔,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或组织推荐,通过笔试、面试、组织考察等方式产生;
(四)班团两委学生干部选拔由辅导员(班主任)组织和宣布,并负责将两委名单报学院备案;
(五)学生干部在任职前须进行公示;
(六)特殊情况下,经组织推荐,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可由学院直接任用。
第五章学生干部的教育与培养
第十条学生干部任职期间,应接受一定的培训。学生干部的培训情况是任免、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学生干部培训按层次可分为党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团校、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等。党校、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训、团校每年开展一期,由院团委负责实施,培训时间原则上为一个月。学生组织日常业务培训由各学生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对培训合格的学生干部学院将颁发结业证书。对培训中表现优秀的学员进行表彰,结合平时工作情况和定期考核结果,推荐优秀干部参加校级相关学生干部培训。
第六章学生干部的考核和奖惩
第十三条学生干部的考核工作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集中开展。主要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为优秀者,可参加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等评选。
第十四条学生干部每学期考核后,可根据考核结果予以综合测评加分。具体加分标准参见《安徽财经大学学生手册(管理篇)》。
第十五条对未恪尽职守,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学生干部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撤销职务、劝退等处理。
第十六条学生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免职。
(一)违反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法律法规制裁的。
(二)在学生中威信较低,不能起表率作用者;
(三)由于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不宜再担任现职的。
(四)学生干部因社会工作等原因,影响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一学期有1门以上(含1门)课程重修;
(五)能力差不能胜任工作或考核“不合格”者。
免职程序如下:
所在学生组织召开负责人会议,对该学生干部的情况进行充分讨论。形成免职决议后,报学院批准。
班团两委学生干部由辅导员(班主任)充分了解该学生干部情况后,撰写书面说明材料,报学院批准。
(三)学院作出批复后,由所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通报免职结果,并存档备案。
第十七条学生干部任期未满提出辞职的,辞职程序如下:
(一)院级学生组织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所在学生组织;班团两委学生干部提出申请,交辅导员(班主任);
(二)学生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接到学生干部辞职报告后,召开相关会议讨论,提出意见,并报学院批准审核;
(三)学院批复后,申请人方可交接离任。未经批复,申请人不得擅离职守。
第七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法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