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实施细则

时间:2023-10-24浏览:850

(2023年10月23日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刻苦学习、积极进取、潜心科研、勇于创新,支持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安财研〔2023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对象必须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纳入全国招生计划的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不包含未转入全部人事档案关系的研究生和不在基本学制年限内的研究生。

 

第三条  申请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品德高尚,行为规范;

4.勤奋学习,成绩优良,二、三年级研究生测评学年内无不及格课程且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

5.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参评学业奖学金资格;已获奖者,取消其学业奖学金获奖资格,追回已发放学业奖学金。

1.受到学校处分;

2.学术不端;

3.弄虚作假;

4.其他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党委书记、院长任主任委员,其他行政管理人员、研究生导师、学生代表任委员的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申诉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各研究生班级成立由辅导员、全体班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学业奖学金评选小组,具体负责本班级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的比例不少于班级人数的20%

 

第七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综合考虑研究生“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等各方面表现。

 

第八条  每年学校启动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之后,各班级学业奖学金评选小组按照学院分配的名额进行评选。参评研究生应在学院规定的日期之前提出申请,并提交各项成果原件。

 

第九条  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如下规则进行评选,奖励标准和比例按学校文件执行:

1.推荐免试研究生可获一等学业奖学金。

2.一志愿生源参评二等学业奖学金,按各学科专业全日制非定向新生人数的 40%确定名额。一志愿生源数不超过二等学业奖学金名额的学科专业,一志愿生源均可获二等学业奖学金;一志愿生源数超过二等学业奖学金名额的学科专业,按所确定的名额,依据一志愿生源录取总成绩排序等额确定获奖人选。

3.其余新生可获三等学业奖学金。

 

第十条  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附件《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进行综合测评和评选,奖励标准和比例按学校文件执行,综合测评中使用的各项成果期间为上年度91日至评选年度831日。

 

第十一条  班级评选结束后,应当将评选结果和支撑材料在班级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2日。公示期内若有异议,向辅导员提出,由班级学业奖学金评选小组负责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  班级公示结束后,将评选结果报送至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班级评选结果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期间若有研究生提出异议,由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实、处理,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公示结束后,由评审委员会报送至学校学生奖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学校《安徽财经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选办法》(安财研〔202338号)文件已有规定的其它事项,按照该文件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法学院进行解释,自2024级研究生开始执行。

  

  

附件: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生二、三年级学业奖学金评选综合测评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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