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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举办第十一届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

时间:2024-04-23浏览:480

4月20日,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主办,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协办的第十一届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在安徽蚌埠举行。来自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农业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南开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天津大学、郑州大学、内蒙古大学、河南农业大学、燕山大学、内蒙古民族大学、西北民族大学、山东政法学院、肇庆学院、江西飞行学院、安徽农业大学、安徽财经大学、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等20多家单位近60名专家学者参加论坛。

    我校党委常委、党委宣传部部长李超,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名誉院长陈小君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院长高飞教授参加开幕式并致辞。会议开幕式由我院院长高海教授主持。

    李超在致辞中对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感谢,并介绍了我校的历史沿革和我校在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方面取得的主要成就。他指出,从法治保障维度共同探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重大前沿问题,展现出强烈的学术责任感和使命感,这对加快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农民共同富裕、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必将具有积极意义。陈小君在致辞中深刻阐释本次会议的研讨主题,希望与会学者积极贡献真知灼见,共同推进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法治保障的研究深度。高飞在致辞中介绍了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的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的目标定位、历史渊源和论坛特色。


    本次会议共设置四个单元。会议第一单元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理阐释”为主题,由南开大学法学院张洪波教授主持。吉林大学农业农村法治研究院执行院长管洪彦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赵新龙教授、安徽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江晓华副教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代琴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红利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宋天骐讲师分别作主题发言。

    管洪彦教授以“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发展”为题,认为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需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的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立法对形成新型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意义重大。

    赵新龙教授以“集体成员诉权的法律配置”为题,认为集体成员撤销权适用总体效果不显著,释法说理分歧极大、同案异判现象突出,其根源是集体成员撤销权力小任重、集体成员诉权严重错配。必须遵循团体法思维整体配置集体成员诉权的代表诉讼规则、侵权诉讼规则和决议诉讼规则,实现各类诉权分工协同。

    江晓华副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的证成及规范构造”为题,在梳理农民集体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关系的学界争议后,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所有权的立论困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集体资产经营自主权的理论证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自主权的构造路径等方面展开。

    代琴副教授以“土地经营权性质论辨析和实现方法探究”为题,从传统民法语境下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土地经营权性质评述、土地经营权性质的本质探寻及其实现予以阐释。

    姜红利副教授以“城乡融合发展中的新型城镇化路径”为题,在阐释城乡融合发展理念的基础上,从民法典对被征地农民权益的保障和进城落户农民权益的保障两个维度予以展开,认为民法典对城乡融合发展中农民权益的保障应以人为中心和导向解释相关规则。

    宋天骐讲师以“论农村集体收益分配的私法调整”为题,认为可分配的农村集体收益是私法调整的基础,集体资产股份是私法调整的对象,兼容性逻辑是私法调整应遵循的逻辑。

    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于凤瑞副教授、天津大学法学院郭志京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曹益凤博士分别就上述六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会议第二单元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主体保障”为主题,由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耿卓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李蕊教授、郑州大学法学院申惠文教授、西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天雁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陆剑副教授、山东政法学院民商法学院张蓓讲师分别作主题发言。

    李蕊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及其实现”为题,围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的立法争点问题展开,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特”在其具有公私融合性,在分析其特别市场主体地位实现的核心要素及面临问题后,从组织要素、成员要素、资产要素的维度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市场主体地位的实现进路。

    申惠文教授以“户内共享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的法律解释”为题,从内嵌模式、异质论、以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原则只设立人口(成员)股等讨论前提出发,围绕概念厘定、实践形式、管理模式、户内共享权益方式等维度对户内共享农村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进行法律解释。

    王天雁教授以“误入歧途:草地家庭承包制的困境及其出路”为题,从草地家庭承包制对生态的影响、草地家庭承包制的本质、草地家庭承包制的困境、未来的出路等方面展开论述,认为要采取多元化的承包方式并改革草地利用方式,管理方式要由完全依赖草地管理部门监管的单一强制方式改为多元治理。

    陆剑副教授以“‘三轮’承包中的集体与成员关系论”为题,从“三轮”承包中集体的权利与义务、“三轮”承包中农户的权利与义务和“三轮”承包中集体与成员的关系再造等方面阐述,认为要坚持集体所有权的私权属性、尊重集体成员多数决并允许集体进行必要创新,应当赋予村委会一定的土地监管职能。

    张蓓讲师以“非成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可行性与路径”为题,以收益分配权是否属于成员专有权利问题切入,从非成员经成员大会决议参与收益分配、成员自愿退出后保留收益分配权、特定情形下丧失成员身份后保留收益分配权、非成员通过继承收益权份额参与收益分配等方面,提出非成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可能路径。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副院长张凇纶副教授、安徽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张勇教授分别就上述五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会议第三单元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财产保障”为主题,由内蒙古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唐孝辉教授主持。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肖鹏教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杨仕兵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孙聪聪助理研究员、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陈越鹏助理研究员、郑州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杜志勇讲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周崇聪助理研究员分别作主题发言。

    肖鹏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归属、经营与管理”为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归属出发,梳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经营规则,阐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的管理权能。

    杨仕兵教授“农地股公司清算中农地经营权处置问题”为题,辨析农地股公司与农地股股东,阐释农地经营权未实现利益的界定,提出农地股公司农地未实现利益的计算方式和处理路径。

    孙聪聪助理研究员以“深化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试点实践与经验反思”为题,分析粤地区宅基地制度试点的主要做法、改革经验和存在问题,并对宅基地使用权究竟是一项保障性权利还是一项财产性权利进行学理检思。

    陈越鹏助理研究员以“论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入市的合法性及其实现机制”为题,分析抵押入市与现行规定的形式冲突,证成抵押入市的合法性,辨析抵押入市的适用条件并提出抵押入市的实现机制。

    杜志勇讲师“二轮延包背景下承包地自愿有偿退出实施机制研究”为题,结合二轮延包的政策背景分析承包地自愿有偿退出的制度规范,评析承包地权益有偿退出的地方实践,在界定承包地权益有偿退出法律内涵的基础上明晰具体实施机制。

    周崇聪助理研究员以“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治进路”为题,梳理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制度变革,分析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法制障碍,进而提出工商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制度构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陈晓敏副教授、燕山大学文法学院伦海波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雷苗苗讲师分别就上述六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



    会议第四单元以“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支持保障”为主题,由安徽大友昱达律师事务所黄荟荟主任主持。肇庆学院政法学院院长许英教授、中国农业大学中国土地政策与法律研究中心吴昭军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任怡多讲师、内蒙古大学法学院李泰廷讲师、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许俊伟讲师分别作主题发言。

    许英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政府扶持制度困境与法治出路”为主题,从政府扶持制度的功能定位出发,分析政府扶持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进而提出政府扶持制度的法治路径。

    吴昭军副教授以“新型集体经济发展中乡村产业用地的保障与规制”为题,从乱占耕地建房整治的视角分析农村乱占耕地建房整治实践及其问题,以国土空间治理中如何配置土地为脉络阐释乡村产业用地的保障与规制。

    任怡多讲师以“论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构建”为题,从耕地保护补偿的概念体系混乱、法理基础不明切入,阐释耕地保护补偿制度的法律内涵、法理基础和法律构造,认为应围绕补偿主体、受偿主体、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等要素分别构建纵向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和横向耕地保护补偿制度。

    李泰廷讲师以“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为依托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法治保障构建”为题,全面分析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的功能、现状与特点、存在问题,并从七个方面提出加强平台服务集体经济法治进程的思路与对策。

    许俊伟讲师以“论民族地区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与产业共同体形成”为主题,以民族地区乡村产业发展诉求的梯次解构切入,阐释农民集体发展权的本质、主体和客体,在透析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联结民族地区产业共同体形成机理的基础上,提出农民集体发展权实践促进民族地区产业共同体形成的核心理路。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院长程雪阳教授、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副院长杨红朝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土地法制研究院杨远舟助理研究员、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章道润讲师分别就上述五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与谈。




    论坛闭幕式由江西飞行学院文法学院陈晋副教授主持,内蒙古大学法学院祝之舟教授作总结发言。


    最后,陈晋宣布第十一届云山青年法治圆桌论坛暨“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法治保障”学术研讨会圆满闭幕。


                       (撰稿:陈浩林;审核:赵新龙 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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