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晚,我院高海教授在法学院320会议室开展题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集体资产股份的规范路径”的讲座,学硕和专硕部分研究生参加。
高海教授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40条和第65条为核心,讲解了以“股份经济合作社”字样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内置的集体资产股份,在股份经济合作社登记证书有效期限届满后可以选择的三种规范路径;阐释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为何以集体收益权份额替代资产股份作为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集体经营性财产收益权份额的量化办法及其权能等。
本次讲座内容丰富、颇具启发性,深化了同学们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和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促进农民共同富裕的理解。
(撰稿:黄明月;摄影:黄明月;审核:赵新龙 舒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