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2月21日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管理,促进学生教育活动健康发展,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学生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生活动专项经费包括本科学生活动经费、班级活动经费两个部分。
第三条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量入为出、严格管理、专款专用、节俭节约。
第二章 活动的策划和实施
第四条 组织的学生活动,应明确团委书记及相关老师、辅导员、班主任作为项目负责人,经费使用遵循下列程序:
(一)立项启动。项目负责人拟订项目方案或策划书(包括经费使用说明),在项目执行之前,由副书记、书记逐级审批。
(二)项目执行。项目负责人依照预算安排经费支出,严格执行采购、公务卡管理等有关制度规定。
(三)报销。项目执行完毕后,项目负责人汇总该项目全部票据,并附上审批后的项目策划书、学生领取奖品的清单及其他相关清单。如与预算经费支出出现较大变化,应作出说明。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五条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实行项目管理,学院党委书记为各项学生活动经费项目的负责人。
第六条 学生活动专项经费必须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能挤占挪用。
第七条 学生活动经费不得用于以下开支:
(一)不得用于迎新午餐及补助工作;
(二)不得用于各类招待、宴请、礼品开支等;
(三)不得用于学工人员电话、交通补贴、培训费、考察费和差旅费等。
第八条 学生活动经费具体开支范围:
(一)开展日常学生工作及活动所发生的用品费用,如购买笔墨、纸张、饮用水、食品、电池、文具、体育用品、抽纸、应急药品等;
(二)开展日常学生工作及活动所发生的文印、宣传费用,如复印、横幅、喷绘、奖状、请柬、证书等;
(三)开展学生活动所发生的演出或比赛费用,如场地费、音响设备租赁费、演出或比赛服装费用、演出用化妆品等。
(四)用于奖励在文体活动、课外科技活动、寝室管理、党团活动等各类评比、比赛中获奖学生的学习用品(台灯、小电扇、U盘、笔记本、水笔、水杯等)。
(五)看望、慰问困难或生病学生发生的食品费用。
(六)开展日常学生工作及活动所发生的交通费用(出租车、包车、共享单车等需要正式发票)、保险费用等。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学院党委书记负责学生活动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项目负责人对学生活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条 学院纪委不定期对学生活动专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社会捐赠的学生活动经费的使用按捐赠协议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