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修订)

时间:2018-10-19浏览:840

  1.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接受院党委、院团委领导,接受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指导,是由法学院广大志愿从事社会公益服务的在校青年学生组成的学生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奉献、友爱、互助、进步”为核心理念,将“学习、服务、沟通”作为自身定位,通过组织和指导全院青年志愿者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探求适合当代青年志愿者的发展道路,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本学院学生的整体素质和思想觉悟性、组织性和纪律性,为社会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立足学校和学院,服务社会。在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安徽财经大学学生守则》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任务

第五条多渠道培养青年志愿者的公德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大学生综合素质。

第六条为社会建设、社区服务、支教扫盲、抢险救灾等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及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树立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健康向上的形象,倡导良好的校风和院风。

第七条围绕大局,针对不同时期对学生学习、生活、工作影响较大的事情,组织青年志愿者协助学校和学院做好工作,维护和代表青年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努力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层次。

第八条制定各个时期青年志愿者行动推进计划,领导协调协会各部门工作,组织并举行协会活动,与其它志愿者组织开展交流活动,面向全院公开招募志愿者,建立由本协会直接组织管理的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题志愿服务。

第九条志愿服务项目经学院审批后进行,做好志愿者的服务时间统计和服务效果记录,定期向学院和学校通报志愿者活动情况,争取媒体等支持,作好志愿者行动的宣传。

第十条适应学校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协会日常事务由理事长、咨询部、实践部三个机构负责,机构成员由公开招募选拔产生,负责协会日常工作,具体组织实施协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第十二条机构职能:

(一)理事长

贯彻校院党委和院团委的指示和决议,全面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召开工作会议,领导院青年志愿者协会制定发展计划,协调各部门组织开展工作,向学院、学校青年志愿者协会作出书面工作计划、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二)实践部

本部主要负责爱心实践活动,包括支教、雷锋月、主题日、校园净化等。

(三)咨询部

本部主要负责承办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安排的相关事务,开展如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活动、12.4法制宣传活动、法治文化节系列活动等。

  

第四章会员

第十三条凡加入本协会的青年,必须遵守现行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自觉履行志愿者义务,有良好的公德意识和奉献精神。

第十四条申请加入本协会者,经审核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并由校团委发放注册证。

第十五条青年志愿者所享有的权利:

(一) 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三) 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进行监督的权利;

(四) 享受青年志愿者章程及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利;

(五) 毕业时志愿者可获得协会的参与活动的书面记录。

第十六条青年志愿者应履行的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 自觉履行志愿者服务的职责,积极参加青年志愿者各项活动,努力完成本协会的各项任务;

(三) 宣传、扩大青年志愿者的影响,维护青年志愿者的形象,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关心社会、关心他人;

(四) 关心青年志愿者工作,积极主动向协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青年志愿者的思想动态;

(五) 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是自愿、平等的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

(六) 履行青年志愿者章程及其它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第十七条对参加活动的团体和个人进行考核,并对优秀的团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十八条志愿者如做出有损青年志愿者形象或半年不参加任何活动,或连续三次通知参加活动而未请假不参加者,按实际情况酌情处理。

第十九条会员有退会的自由,退会前两个月应向本协会理事长提出书面报告,经协会确认后备案,凡违反本协会章程的会员,经过协会讨论通过,给予除名。

第二十条禁止志愿者利用协会或青年志愿者名义为个人谋取利益。

第二十一条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或有损青年志愿者形象的行为,由协会决定,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十二条青年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时必须穿戴统一的青年志愿服务衣物及标志。

第二十三条志愿者每次参加志愿服务后,由接受服务者及活动组织者评定,登记志愿服务时间。

第二十四条建立小时志愿服务制度,以完成志愿服务的小时数作为考核青年志愿者的基本标准。

  

第六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会议制度

(一) 各会议均须记录,参会人员在考勤表内签到,均由各部部长负责;

(二) 每月召开例会,全体成员均需参加;

(三) 无正当理由不到会者或开会迟到15分钟者,视为无故缺席。无故缺席累计满两次者,给予协会内通报批评处理;累计满三次者,给予开除处理;

(四) 请假须至少提前一天向各部负责人及理事会主要负责人提交请假条;如因突发事件、特殊情况等不能到会者,允许次日提交情况说明;

(五) 无特殊情况,会议时间不得超过2个小时;

(六) 会议记录须由各部负责人记录、存档。

第二十六条工作制度

(一) 日常工作由协会理事统筹安排,由各部负责具体落实;

(二) 严格执行负责人负责制,每项重大活动由负责的部门策划并统筹安排,活动结束后并向学院团委汇报并备案存档;

(三) 注册志愿者培训工作主要由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对注册志愿者申请人进行志愿服务基本理念培训,定期向注册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相关技能等方面的培训,提高志愿者的服务能力和综合素质。

(四) 对拒不履行义务的,报校青年志愿者协会取消其注册志愿者身份。

(五) 每次志愿服务活动结束后,由活动负责人和参加活动志愿者所属共青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共同对参加活动的志愿者进行登记认证,包括志愿服务时间、服务内容等。

第七章评选表彰办法

第二十七条评选内容

(一) 优秀青年志愿者干部

(二) 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

对以上所有获奖的个人和集体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八条评选时间

原则上评选表彰活动可安排在每年中国志愿者服务日(35日)前后进行。

第二十九条评选条件

一、优秀青年志愿者干部评选条件

(一) 法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且在青年志愿者协会内担任职务。

(二) 对志愿服务活动饱含热情,对志愿者组织有深刻理解,且理论知识比较丰富。

(三) 积极主动地倡导和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青年志愿者义务奉献的精神,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累计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50小时。

(四) 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积极参与劳务奉献、智力服务和应急援助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做出优秀成绩。

(五) 申报材料真实、完备。

二、青年志愿者先进个人评选条件

(一) 法学院注册青年志愿者。

(二) 对志愿服务活动饱含热情,对志愿者组织有深刻理解,且理论知识丰富。

(三) 积极主动地倡导和组织青年志愿者服务活动,宣传青年志愿者义务奉献的精神,参加青年志愿服务一年以上,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累计参加志愿服务不少于30小时。

(四) 具有良好的精神面貌,积极参与劳务奉献、智力服务和应急援助等各类志愿服务活动并做出突出成绩。

(五) 申报材料真实、完备。

第三十条评选原则

(一)评选工作要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二)每年评选工作依照此制度执行,若有特殊情况,由院团委及院青年志愿者协会研究决定。

(三)所有成员均享有监督权。

第三十一条评选程序

一、协会根据一年来各志愿者及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分配各个奖项的参评推荐名额;

二、依据分配的名额数量,做好本组织参评志愿者的资格审查、实地考察、初评、排序及推荐工作;

三、优秀青年志愿者干部由各团支部推荐,其个人准备申报材料,交由协会审查;

四、协会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对参评对象进行评审。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负责补充、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法学院青年志愿者协会所有,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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