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3日党委会会议通过 2024年4月18日学院党委会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学院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责任,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中共安徽省委、省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三条 学院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师生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四条 成立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纪委委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为组员。下设办公室,党委副书记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设在党委秘书办公室。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五条 学院领导班子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党委书记、院长是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和有关任务分工,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
(二)组织学院党员干部和教职工进行党纪学习教育、廉政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增强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和师生的遵纪守法意识。
(三)根据上级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制定、完善学院党风廉政规章制度,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的落实。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治腐败。领导班子成员要率先垂范,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相关制度规定。
(四)研究分析学院廉政建设工作,注重抓好违法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存在的廉政问题要及时解决,并报告分管校领导和校纪委。支持和协助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
(五)坚持民主集中制,贯彻“三重一大”制度,按决策程序办事;落实本单位党务院务公开。
(六)加强作风建设,增强服务意识,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七)领导班子成员带头遵守廉政准则,管好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三章 考核监督
第七条 学院党委负责领导、组织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监督工作。考核工作一般与学校领导干部考核、学校工作年度考核相结合进行。
第八条 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采用自查自评、民主评议、民主测评、座谈走访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其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学院党员、干部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内容,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者责令作出检查;情节严重的,报学校党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对学院党风廉政典型和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对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报学校党委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明确界定,不随意夸大无限上纲,不遮瞒掩饰不了了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