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学院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发挥共产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充分调动广大教工党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与创造性,扎实推进学院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我院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对象
学院各党支部、全体党组织关系在我院的正式党员
二、评选条件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
(二)理想信念坚定,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党性观念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密切联系群众,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模范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服从组织安排,勇挑工作重担,无私奉献。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有大局观念。在困难和关键时刻能够站得出,用得上,干得好。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带头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于律己,廉洁奉公。
(五)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模范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中,勇于探索,务实创新,成绩突出。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评选:
1. 不能按要求参加党组织的各项活动
2. 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党费
3. 其他经学院党委认定不得参评的情形。
三、评选原则及名额
(一) 评选原则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与先进性、广泛性和代表性原则,在评选过程中,要按照条件,坚持标准,严格程序,提高透明度,真正把事迹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党支部、党员推荐出来。
通过评选活动,激发党支部、广大党员的积极性,并通过宣传事迹,弘扬正气,推动学院党建工作上台阶,上水平。
(二) 评选名额
具体数额在评选时由院党委根据情况确定。一般优秀党支部、党员应占党支部、党员总数的20%左右。
四、评选办法
(一)根据评选条件,各党支部按分配名额申报优秀党支部,推荐优秀党员。
(二)院党委对上报的优秀党支部、党员名单进行审定。
五、表彰与奖励
对获得优秀党员称号的教工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