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时间:2019-03-06浏览:765

法学院学生活动管理规定

(经201934日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班级活动,保障学生活动安全、有序地进行,同时,本着对学生人身安全负责的原则,结合学院团学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1、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学生组织、社团、班级举办的任何活动。

2、学生组织、社团、班级举办的活动须遵循以下原则:

1)遵守国家法律、道路交通规则和校纪校规,尊重民族地区的风俗习惯;

2)按照统一安排开展活动,原则上不得单独行动;

3)不到危险场所活动,不到江河游泳;不开展如摔跤、轮滑特技等可能造成伤害的活动;

4)重视对各类流行性、传染性疾病的预防,不到人员密集且通风较差的室内活动,有异常情况及时就医;

5)积极做好活动的其他安全事项。

3、活动安全实行指导老师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4、学生组织、社团在校内外开展活动,经学生组织、社团活动组织者讨论通过后,撰写活动实施方案;经院团委书记审核同意并依次报院党委副书记、院党委书记审批后,在指导老师指导下,方可举行。若邀请校外人员入校参与,需对邀请对象情况做出说明,并报院团委书记、院党委副书记、院党委书记依次审核通过后方可参与。任何活动须在活动举办前三天申报。

5、外出活动倡导“就近、小型、安全”原则,外出活动人数不得超过30人。禁止以学生组织、社团、班级名义外出开展活动旅游、探险、攀岩、潜水、跳伞、赛车、赛马、漂流以及参观危险性、毒性、易燃、易爆的厂矿单位等风险活动。禁止未经审批以学生组织、社团、班级名义开展活动。

6、经批准同意开展的活动应严格按照活动实施方案开展。学生组织、社团应充分考虑天气、交通等因素,在不利于活动举办的情况下,应改期或取消。若改期或取消,应书面告知学院。

7、经批准同意开展的任何活动须成立临时安全领导小组。在活动开展中,要及时向学院汇报活动动态。

8、学生组织、社团、班级与校外官方、非官方组织合作开展活动,须依次经院团委书记、院党委副书记、院党委书记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展。

9、讲座、报告会、网络学生活动等有章可依的,须按照严格学校、学院相关制度执行。

10、在活动开展过程中遇到意外伤害、患病、死亡的,由指导老师和学生组织、社团、班级活动负责人及时报学院;伤害、疾病严重的,及时送往就近医院治疗。

11、擅自举办未经审批或未按要求开展活动,情节轻微的,取消学生组织、社团、班级活动组织者年度内所有评比资格,并对组织者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勒令学生组织、社团、班级整顿,并给予该活动组织者相应处分。

12、以学生组织、社团、班级名义举办的活动有校外人员参加的,按照本规定办理。

13、班级组织集体活动须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方可开展,实行辅导员或班主任负责制。开展活动前三天报学院备案。

 

14、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法学院。

15、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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