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推荐学生为发展对象工作实施细则

时间:2023-10-18浏览:456

2023年10月16日经院党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确保推荐发展对象工作科学、规范开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和《中共安徽财经大学委员会发展党员工作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推荐工作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进行,由学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具体实施。

第三条  学院党委把推荐工作作为考核学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院团委、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要高度重视推荐工作,严格标准,认真推进,确保工作规范有序。

第四条  确定发展对象要始终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着重看发展对象是否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良好的道德标准,是否自觉为党的纲领而努力奋斗;要把综合素质作为重要考察内容,注重把学生的一贯表现和关键时刻表现、自我评价和群众评议、学习情况和社会实践情况相结合,防止简单地把学习成绩作为发展党员的主要条件。

第二章  推荐对象和推荐条件

第五条  推荐对象为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且参加过入党积极分子培训并取得结业证书的本院学生。

第六条  推荐发展对象具体条件如下:

1.热爱中国共产党,具有马克思主义信仰、共产主义伟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动机端正,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言行一致;

2.本科生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两个学期主修专业无补考(重修)课程(不含网络课程和专业导论课程),前一次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应在同年级同专业或班级前二分之一,至少在校期间获得过一个单项奖学金;

3.硕士研究生在确定为发展对象前一个学期学位公共课和学位基础课成绩均应合格(及格);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大学英语四级成绩达 425分以上,或托福90分以上,或雅思6.5分以上;

4.团支部推优超过半数或党支部推荐超过半数;

5.在校期间未有《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第二章“违纪行为与处分”第十条至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情形(见附件)。院级通报批评(含各类盖学院公章的通报)自公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加推荐。

第七条  同等条件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优先推荐:

1.受市级以上表彰(盖人民政府公章,不含政府部门章)的;

2.政治立场坚定,心系国防的退役军人;

3.在见义勇为等方面表现突出,被市级以上官方媒体广泛报道的;

4.参加援疆支教、援藏支教的;

5.做出突出贡献的学院学生组织干部。

第三章  推荐工作程序

第八条  学院党委根据学生组织、班级人数实际情况,统筹进行名额分配。

第九条  符合推荐条件的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经院团委、团支部、班委会、学生党支部或辅导员(班主任)推荐,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党员和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部委员会讨论同意确定发展对象人选,公示无异议,报学院党委备案同意后列为发展对象。

第四章    

第十条 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法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附件

安徽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二章第十条至第四十三条

 

第十条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治安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治安警告、治安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被处以治安拘留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开除学籍。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策划、组织或指挥未经审批的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组织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程度,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参与非法传销、非法传教或从事邪教、封建迷信或非法宗教活动的,视情节程度,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四条  组织罢课、罢考、张贴违法的大、小字报及其他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情节较轻,经教育有悔改表现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无悔改表现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通过盗窃、诈骗、侵占、敲诈勒索等非法行为占有公、私财物的,除退赔相应财物外,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  盗窃、私刻公章或他人私章,伪造、涂改各类证件、证明、成绩、协议或档案及他人签名有敲诈或欺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损害公、私财物的,除按相关规定赔偿外,给予下列处分:

(一)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价值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寻衅滋事,,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寻衅滋事,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聚众斗殴的策划者、为首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聚众打人或打群架,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持凶器打人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八)寻衅报复的,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伤害后果的,视伤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酒后滋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赌博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提供赌博条件,但未参与赌博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提供赌博条件且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一条  行为举止有碍公序良俗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严重损害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猥亵异性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从事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对观看、传播、制作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的;制作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观看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传播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制作或出售、出租淫秽及非法的书刊、音像制品、非法网站或其他非法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吸毒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给予下列处分:

(一)私自安装或违章使用电器、使用明火、私拉乱接电线的,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引起火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擅自调换学生宿舍或者床位,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擅自在学生宿舍内留宿校外人员或将学生宿舍、床位转借、转租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已由学校安排宿舍住宿,却私自租房居住,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未经请假彻夜不归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七条  对在学习、实验中违反操作规程或违反劳动纪律造成设备损坏、人身伤亡事故的,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园内从事各种非法销售经营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用学校或学校各部门名义进行对外进行广告宣传活动,印发宣传品、开设网站网页,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其他侵害学校利益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  违反课堂纪律、干扰教师正常上课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三十一条  违反作息制度,在校内高声喧闹不听劝阻,妨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扰乱校园正常秩序的,给予警告处分。

第三十二条  将食物饮料带入教室、乱倒污水、垃圾、乱扔杂物等,影响室内外环境卫生,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抵制管理、妨碍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四条  利用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蓄意进行人身攻击,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威胁、恐吓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陷害他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三十五条  利用网络、媒体或其他方式造谣生事,或故意制造事端,给他人、集体或社会造成损害性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六条  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违纪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散播违反法律、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泄露学校内部有关保密事项或发表、传播有损学校正当利益言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利用计算机、网络或手机等通讯设备,制造、传播虚假或有害信息,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四)篡改单位或他人计算机文件及网络信息,致使单位或他人形象和利益受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七条  无故旷课,一学期内累计达到一定学时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累计达15—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达20—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30—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达40—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50学时及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达3次作旷课1学时计;

(七)因旷课受到违纪处分后,又继续旷课的,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重处分;

(八)擅自离校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八条  考试违纪的认定与处分

考试违纪的种类有:违反考场纪律与考试作弊。

(一)违反考场纪律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不服监考人员管理、扰乱考场秩序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违反考场纪律。违反考场纪律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考试作弊的认定与处分:凡在考试中,有携带、抄袭、传递纸条、收发送短信、互换答卷、找人代考、替考、与人交谈、考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等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作弊的,该课程本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处分:

1.携带与考试有关的资料、电子存储设备、通讯设备等进入考场的,一经发现,视同作弊,给予警告处分;

2.考试中,有偷看他人试卷、与人交谈、传递与考试有关的纸质、电子信息等行为之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考试中,与他人互换答卷、抄袭他人答卷、抄袭书本、抄袭事先准备好的与考试有关的材料以及使用其他隐蔽方法作弊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考试前窃取考题或考卷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考试中,作弊行为恶劣,或再次作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九条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较轻,没有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条  组织串供、故意破坏证据或为他人作伪证,给事件的调查造成困难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四十一条  受处分的,另附加给予下列处罚和限制:

(一)受到处分的,处分期内不得参加各类奖学金的评定,不得评选和授予各类荣誉称号。参加评优不受原处分影响。

(二)因考试作弊受到处分的,毕业时没有解除的,毕业时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授予相应的学位不受原处分影响。

(三)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毕业时没有解除的,毕业时不得授予相应的学位。授予相应的学位不受原处分影响。

(四)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不得复学,且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十二条  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其他违纪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三条  学分制规定的最后一年内学生违纪,通常情况下不予留校察看处分;必须给予处分的,视情节程度给予从重或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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