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三重一大”制度实施细则

时间:2024-02-27浏览:169

 (2024年2月27日学院党委会会议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制度,推进我院的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我院领导班子整体工作效能,实现学院决策科学化、规范化和民主化,根据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学院决策的主要会议形式为院党委会和院党政联席会。

第二条 院党委会由学院党委全体成员组成,由学院党委书记召集主持。

第三条 院党政联席会由学院院长、党委书记、副院长、副书记组成。根据会议需要,安排相关部门或负责人列席会议;在讨论决定涉及教职员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邀请院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或教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四条 院党委会是学院的政治核心,与会成员集体讨论决定学院的建设的重要问题: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非竞争性除外;

6.加强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7.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学院所属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众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院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如对重要问题意见发生分歧,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下次再议,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

第六条 院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决策机构,集体讨论决定所议事项。院党政联席会的主要议事范围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院、系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部门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人民币伍仟元及以上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非竞争性除外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七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每月召开一次,院长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做出重要决定时,必须有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为有效。学院党政联席会应事先确定议题,议题由会议组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后确定。

第八条 议事规则

1.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集体决策时,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3.对于产生实质性争议的议题或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第九条 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最后决议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等形式留下文字材料,并存档备查。特别要将讨论中的不同意见和反对意见记录在案。会议议决的事项,必要时要形成正式文件,经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印发。

第十条 严格执行会议请假制度。与会人员接到会议通知,应按照通知要求出席会议。凡因故不能出席者,应提前向会议秘书请假,并由会议秘书报告主持人。未经会议主持人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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