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1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安财发〔2023〕45号)、《安徽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细则》(安财发〔2023〕44号)及相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评审推荐,包括中级职称和高级职称的评审推荐。
第三条 学院对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评审推荐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有利于改善职称结构原则和有利于学院长远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职称的申报条件和申报依据,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安财发〔2023〕45号)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职称评审推荐实行高质量成果赋分制度。各类成果以科研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等职能部门认定的结果为准,未经认定的成果不得填报。具体赋分规则按照《安徽财经大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量化赋分细则》(安财发〔2023〕44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职称评审推荐程序
1.个人申报。个人须在预申报基础上,根据申报的学科、所从事的工作以及本人实际条件,准备申报材料上报学院。
2.学院审核。学院成立职称申报材料审核小组,分别审核申报人的教学、科研及荣誉方面等材料,重点审查成果的真实性和与所申报专业的一致性。
3.师德师风考核。学院结合年度师德师风考核结果,按照爱国守法、敬业爱生、教书育人、严谨治学、服务社会、为人师表等方面进行师德师风考核。
4.教授委员会推荐。学院教授委员会根据职称评审岗位职数情况和申报者条件,决定是否向学校推荐。教授委员会推荐或排序采取无记名方式进行。如果教授委员会的成员参加职称评审,该委员应当回避。
5.学院公示。学院对向学校评审推荐的名单公示5天,申报人所有原件留存学院备查。对公示有异议的,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上报的材料和人选不存在争议。经调查核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向学校推荐。
6. 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推荐上报。
第七条 对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按照《安徽省高等学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办法(试行)》(皖教工委〔2020〕98号)等相关规定,在职称申报推荐时实行“一票否决制”。
第八条 任期内受警告处分者,延迟6个月申报;任期内受记过处分者,延迟1年申报。
任期内有三级教学事故者,延迟1年申报;任期内有二级教学事故者,延迟2年申报;任期内有一级教学事故者,延迟3年申报。
谎报学历、资历、业绩等弄虚作假行为者,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除取消当年申报资格外,延迟3年申报。
任期内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及以下或教学质量考核不合格者,延迟1年申报。
第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或与学校职称评审文件不一致的,执行学校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生效。2023年7月25日通过的《法学院高级职称评审推荐办法》《法学院副教授职称评审推荐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