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3-15浏览:38

法学院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

2024312日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规范法学院教学管理,提高教学质量,进一步发挥督导工作在教学质量保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安徽财经大学教学督导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等文件精神,结合法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院教学督导是学院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负责全方位全过程督导学院的教学工作,及时发现教育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为学院教学改革、人才培养提出咨询意见,促进优良校风、教风、学风的形成,推进学院教学工作内涵式发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二条 院教学督导组是在分管教学副院长领导下,对全院的教学秩序、教学质量、师德师风、课堂政治纪律及教学管理工作状态进行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信息反馈的机构。

第三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由书记、院长、副院长以及各系部主任组成。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主要任务是督促和指导教师改进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学水平;了解和掌握教学各环节的运行情况,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第五条 教学督导组组长负责根据学校安排制定年度、学期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组织相关培训、学习和交流活动;撰写学期和年度教学督导工作总结。

第六条 教学督导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例会,交流和汇总相关教学信息。

第七条 教学督导组听评课并监督检查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对人才培养各环节进行全面的监督检查;强化专项督查工作;引导青年教师成长。

第八条 教学督导组每学期期初检查课程教学资料准备情况(包括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案、讲稿、课件、教材等);检查试卷命题、评阅、归档情况;检查毕业论文选题规范性执行情况、论文查重等;检查学院学生学位授予率等。

第九条 教学督导组成员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4节次。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4312日生效。其他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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