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8日党委会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学院纪委建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有关党纪法规,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学院纪委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为学院的中心工作和持续发展服务。
第三条 学院纪委在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下,负责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是学院党内执纪、监督的专门机构,依据党章赋予的权力履行职能。坚持全面从严治党,严格执行党章和党的各项规定,严格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学院纪委工作职责
(一)拥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学院各党支部和党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贯彻上级文件和指示精神,协助学院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协助学院党委抓好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党员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加强对学院党风廉政方面情况的调查研究,向学院党委反映情况和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制度。
(四)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落实日常管理监督责任。
(五)开展党的纪律教育,加强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营造学院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六)指导各党支部进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七)受理处置党员群众的检举举报;做好纪检方面的来信来访工作。
(八)承办上级纪委交办的有关纪检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五条 原则上,学院纪委会议定期召开,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纪委会议由纪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讨论需要表决的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议事范围如下:
(一)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上级纪委和学校、学院党委有关文件、会议精神,结合实际,讨论提出落实相关文件、会议精神的实施意见。
(二)讨论审定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等重要文件。
(三)讨论审定向上级纪委上报的重要请示、工作报告和回复;审议通过纪委的重要决议、决定。
(四)研究分析学院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研究落实党风廉政教育、干部廉洁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从源头上预防违纪问题发生、严格监督与管理干部等方面的工作意见,提出加强制度、监督、执纪、问责等方面的工作意见。
(五)研究部署学院信访举报工作,听取重大案件汇报,分析案情;讨论研究对违纪人员的纪律处分;讨论对申诉案件进行复议、复查或其他处理意见。
(六)讨论研究纪委自身建设的重大问题。
(七)其他需要提交纪委会议讨论的事项。
第六条 学院纪委委员参加所属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认真检查所属党支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检查领导班子加强自身建设,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检查领导班子坚持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七条 原则上,学院党委纪检工作专题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支部书记、党支部纪检委员参加,必要时吸收有关同志列席。会议主要有下列内容:
(一)学习中央和上级纪委有关文件精神,研究部署工作;
(二)汇报党委、党支部党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的典型事例,交流党委、党支部在履行纪检职能方面的经验和体会;
(三)讨论落实学院纪委工作安排,对纪委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分工联系部门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纪检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学院纪委委员的作用,特制定纪委委员分工联系部门制度,强化纪委委员对学院各部门的指导。
第八条 纪委委员分工联系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督促联系部门贯彻落实上级纪委和学院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的部署和要求,及时向学院纪委报告联系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二)了解联系部门的日常工作、活动,通过走访、调研、座谈、参会、线上联系等方式,参与联系部门的常态化工作,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三)指导和督促联系部门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来电工作,协助调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行为。
(四)督促联系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指导和参与联系单位党风廉政文化宣传教育活动。
(五)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馈群众对联系部门的党员干部的反映和思想动态,提醒联系部门存在的廉政风险和隐患。
(六)承办纪委交办的其他联系工作。
第九条 工作要求
(一)原则上纪委委员每学期至少参加本人所联系部门的一次全面从严治党方面的工作会议或活动。
(二)在学院纪检工作专题会议上,纪委委员应报告开展工作的情况和所了解到的问题,提出工作建议或意见。
(三)纪委委员在工作中应带头执行反腐倡廉建设的各项规定,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自觉接受联系部门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信访举报受理制度
第十条 学院纪委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网络等渠道,受理针对学院党员群众的检举、控告以及申诉,按照纪检机关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纪委应针对不同的信访举报方式规范受理。
第十一条 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受理各党员违反党纪问题的检举、控告;
(二)依法应由纪委处理的党员群众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
(三)对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纪委受理信访举报后,工作人员应做好信访举报信息的登记录入工作,制作来信来访拟办单,由承办人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报纪委书记审批。纪委应严格遵守报告请示制度,对于重要信访举报及案件情况及时报告上级纪委。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件按照信息反映、转办、交办、直接查办、信访监督等方式处理。信访举报承办部门应对信访问题线索进行排查,并按照拟立案、初步核实、谈话函询、暂存和了结等五种方式规范处置。纪委应加强对转办、交办件的指导、督促和检查工作。
第十四条 信访举报事项的调查结果按照属实、基本属实、部分属实、失实等区分,并视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了结、澄清、批评教育、提醒、诫勉、组织处理、党纪处分、移送司法等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举报件应按规定及时办结,办结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正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原则。办结时应填写信访举报办结单,提交调查报告和其他证明材料。报送信访举报调查报告时,应经承办部门和党委书记签署意见。
第十六条 对实名举报的信访举报件,应按照“谁承办,谁回复”的原则回复信访举报人。对上级部门及领导批转,要求上报查处结果的信访举报件,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信访举报件办结后,应按规定做好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归档要求文件齐全、随时立卷、及时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八条 纪委应对信访举报有关数据进行规范统计,定期分析学院信访举报情况。
第六章 纪检干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工作纪律及要求
(一)纪委委员、纪检工作人员应认真学习党纪法规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深入学习纪检监察相关工作规定,不断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政策、业务水平。
(二)保持坚强的党性和高度的责任感,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作斗争。
(三)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调查研究,走群众路线,不偏听偏信。
(四)注意工作方法,努力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十条 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主要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关审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工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违反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信访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等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