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关于举办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规定

时间:2024-04-25浏览:124

2020年11月23日党委会通过  2024年424日党委会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的管理,根据学校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等活动,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必须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引领道德风尚、弘扬社会正气;必须有利于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学术交流、加强素质教育、培养全面发展的人才。

第三条  学院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分管秘书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履行审批备案手续。

第四条  邀请境外人员来院作报告,除符合学校相关规定外,须有学院领导全程参与。

第五条  我院人员应邀到校外担任报告会、研讨会、讲座报告人,原则上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学院党委进行申请审批

第六条  学院要加强对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组织管理,规模较大的应报请学校保卫处协助做好安全保障工作。

第七条  对未经批准而擅自举办的报告会、研讨会、讲座的部门或个人,学院将对相关责任人提出批评;对造成不良影响的,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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