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洪莹莹副教授在校定B1级期刊《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2025年第4期发表题为《欧盟反垄断法中的“单一经济实体”规则研究》的学术论文。
文章的主要内容为:在上海上药和葡萄糖酸钙等原料药垄断案件中,反垄断执法机关将形式上独立的多家法人企业基于股权控制、人员任职、业务关联和财务联系等因素视为一个行为主体,这被认为是借鉴了欧盟反垄断法中的“单一经济实体”规则。 该规则产生于 20 世纪 70 年代,是对欧洲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企业集团竞争法适用问题的现实回应。 欧盟判例法表明,认定“单一经济实体”的标准包括子公司的非自主性和母公司的决定性影响,二者等效且可以相互替代。 中国在借鉴相关经验时应反思该规则与“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关系,把握认定标准中的核心“控制”要素,探寻将“单一经济实体”与现行法融合的解释论路径。
(撰稿:洪莹莹;审核:赵新龙 邓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