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4日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加强法学专业建设,充分激发全院教职工参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研究的积极性,持续提升法学本科人才培养质量与教学水平,依据学校相关教学质量工程项目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经费配套办法。
一、经费配套适用范围
本办法所指配套经费适用于以下本科教学质量工程与教学改革项目:
1.一流专业建设项目;
2.课程建设项目;
3.教材建设项目;
4.高水平队伍建设项目;
5.教学研究项目(含课程思政专项教学研究项目)中的重大、重点级别项目;
6.除学科竞赛和技能竞赛外的实践教学与卓越人才培养创新项目。
二、经费配套排除范围
1.教学名师、课程思政教学名师、教坛新秀;
2.学科和技能竞赛项目;
3.本科教育教学成果奖。
三、经费配套比例
1.校级项目配套:对于获校级立项并获得资助的项目,学院按“校级资助经费:学院配套经费=1:0.5”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支持;
2.省级项目叠加配套:同一项目在获校级立项基础上,进一步获省级立项的,学院在上述校级配套基础上,额外按“校级资助经费:学院配套经费=1:0.5”的比例追加配套支持。
四、其他事项
1.所有项目负责人须为法学院教职工。
2.本办法未明确规定的项目类型、配套经费来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审议。
3.本办法自2025年11月4日起正式施行。